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助推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成势,根据政策修订相关工作要求,修订了《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支持办法》包括4个方面13项措施,支持方面分别为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方面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包括3项支持措施,分别为支持加大研发投入、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创新平台集聚。目的在于通过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激发副中心创新活力。
第二方面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包括5项支持措施,分别为支持开展科技研发、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目的在于围绕我区现有资源优势,加速吸引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方面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包括3项支持措施,分别为促进孵化延链、强化共性技术服务、培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产业孵化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大力培育领军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促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四方面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包括2项支持措施,分别为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快速成长,目的在于通过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大力支持,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培养更多的科技创新人才。
三、新旧政策对比
原《支持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4个方面12项措施,调整为4个方面13项措施,支持方面保持不变,支持措施增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2项,将“支持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与“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措施整合为1项。
一是增加调整部分条款。充分考虑政策的有效性和协同性,结合前期实施效果,将“培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条款中“营收增长”的表述,调整为“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多维度评价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适当增加“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2项措施。二是优化完善政策表述。充分考虑政策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政策中潜在违反审查标准、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进行调整;将《支持办法》中涉及“一事一议”的支持措施调整为“事前直接补助”,并对具体操作内容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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