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金融机构: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落实中央《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文件精神,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强化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撑,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断引导银行机构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支持,结合并参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贷款发放时符合《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及后续相关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上述企业在银行机构开展的银行贷款,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经营,自愿遵守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以下简称“财政国资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财政国资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资金补偿对象、准入条件、标准
第六条 纳入本实施方案支持范围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经营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条件:
(一)银行机构对上述第六条中企业发放的下列贷款业务:
1.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上述贷款可含自然人保证担保。
2.与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银担分险合作方式发放的保证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自担风险责任不低于贷款本金的20%。
(二)银行机构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放款前或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征信报告》显示的该企业未结清本外币贷款余额(含/加本笔)不超过5000万元。
(三)贷款项目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规定已分级为不良贷款,分级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之一。
(四)贷款项目分级为不良贷款的时间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未备案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五)贷款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0BP。
第八条 补偿标准:
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与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银担分险合作方式发放的保证担保贷款,对银行机构自担风险责任本金部分进行补偿,补偿上限为该笔贷款借款人未清偿本金部分的20%。
本实施方案不良贷款项目若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不良项目有重叠,优先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合作银行已备案的企业贷款项目,当该合作银行补偿净额超过1500万元时,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由于项目追偿返还致补偿净额低于1500万元时,恢复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财政国资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确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与托管机构。
(二)对托管机构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三)审定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照本实施方案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实施风险补偿工作。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及运营。
(三)负责配合银行机构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四)负责对银行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进行受理和初审,向财政国资局提出补偿初审意见,并根据财政国资局的书面确认文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五)负责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
(六)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资金直接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七)每年不定期对银行机构申报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抽查。
(八)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与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核实借款企业属于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政策支持对象。
(四)负责补偿资金申报、后续清收和返还工作。
(五)配合做好核销、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托管机构关于申报项目情况和贷后管理的不定期抽查。
(七)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新增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项目,银行机构应按照托管机构要求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放(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的项目信息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风险补偿申报:备案项目分级为“不良贷款”且合同到期日起12个月内,银行机构每月可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贷款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风险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在收到银行机构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季度向财政国资局提出补偿初审意见。
对于在项目补偿审核中发现的银行机构在项目备案时信息填写有误,托管机构可要求银行机构提供补充证明,并视情况确定是否通过风险补偿初审。
第十六条 项目风险补偿确认:由财政国资局向托管机构书面确定风险补偿申请后,托管机构向银行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追偿:银行机构应做好追偿工作,追偿回收款按比例(追偿回收款×补偿比例)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不扣除实现债权费用)并提交返还项目的返还对账单。银行机构每年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银行机构怠于追偿、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债权不被法院支持,一经发现暂停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核销:对风险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补偿净损失部分,经银行机构确认,由银行机构提交核销申请书及银行内部核销认定相关材料,托管机构审核并经财政国资局确认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机构收回(含部分收回)不良贷款的,应在收回不良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并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补偿比例归还已补偿的资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预算:先行使用1亿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后续根据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追加。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应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仅可投放于银行存款类产品,不得用于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至财政国资局。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国资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政策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财政国资局承担。
本文链接:http://knowith.com/news-7-1980.html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技管发〔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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