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围绕国家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演、展览活动;深入挖掘北京文化资源,围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开展的富有文化内涵、激发消费活力的传播交流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深入基层、深入街道乡镇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展演、展览活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场景规划设计的互动式、全景式、沉浸式传播交流活动;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积极推介北京文旅资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活动。
二、资助范围
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摄影、网络文艺、动漫等。
三、资助类型和要求
申报项目应具备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本年度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5年4月30日。
(一)知名演艺活动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在京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大型演出季、艺术节、音乐节等演艺活动。活动应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传播内容积极健康、艺术创新创造活力持续增强。鼓励能够吸引境外、京外观众来京观演的优质项目。
(二)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助力提升北京文旅国际影响力的赴国(境)外展览(展示)、展演活动。申报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应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或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一活动赴不同国家(地区)开展的,如行程不连续,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申报。鼓励激发境外受众来京意愿的优质项目。
(三)艺术推广普及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在京津冀(北京为主)地区举办的,以文化艺术领域专业团队、专业内容服务社会需求的展览(展示)、展演活动。活动应立足首都文旅资源,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当代传播规律,具有较强的群众参与性、互动性和良好社会影响。鼓励提升受众文化消费体验的优质项目。
四、资助额度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知名演艺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艺术推广普及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助方式
申报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
1.知名演艺活动项目、艺术推广普及项目,根据资助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往年立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项目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资助总额的80%;项目完成所有实施计划并经结项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相应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租赁、交通运输、环境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支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资助项目行前经专家监督合格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所有实施计划并经结项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相应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演职人员国际旅费、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支持剧目创作、展品征集、场地租赁、人员食宿、演出劳务等费用。
六、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在符合资助类型要求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2022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申报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及其他法律问题。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其中主要工作人员应以北京属地人员为主,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文艺资源、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落实部分自有资金的经费。
4.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须为申报主体正式职工。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6.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以相同内容接受其他北京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要求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6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1.知名演艺活动项目。项目实施地域应为北京市。剧目演出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票价,鼓励开展面向基层的演出和活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邀请方或主办方应为驻外使领馆、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国(境)外相当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有重大文化项目实施经验、有宣传传播平台渠道优势的社会组织及社会企业,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展览(展示),演出场次不得少于3场、展览(展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展览(展示),演出场次不得少于5场、展览(展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项目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的艺术节组委会、票务公司、剧场等专业机构合作。舞台艺术类项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并经过基金管理中心监督。
3.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项目实施地域应以北京市为主,可辐射天津、河北地区。项目展期不少于15天(或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鼓励申报主体面向学校、街道、乡村、社区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
七、申报方式
1.申报受理期: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20日。
2.申报主体可自2025年4月10日起,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样表),按规定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申报主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四)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4年度12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凡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提交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知名演艺活动项目,需提供展演活动工作方案、参展剧目完整视频、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前三届(不含本届)展演活动举办情况、活动视频或照片以及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往届获得基金资助的申报项目,还应提供本年度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特色亮点以及预期效益等材料。
2.申报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需提供完整活动方案,展演剧目完整视频或全部参展作品清单、展品照片,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国(境)外承办方邀请函,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涉及展演的项目,需提供以往演出情况相关材料和演出评价资料。
3.申报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展演剧目完整视频或全部参展作品清单、展品照片,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涉及展演的项目,需提供以往演出情况相关材料和演出评价资料。
业务咨询电话:010-55525973(工作日)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8551199转8892、13810827751、15116904737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QQ号:846756331
(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
本文链接:http://knowith.com/news-7-1559.html【申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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