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破产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打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为企业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续提高破产办理质效,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
1.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带封处置。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需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置。采用拍卖方式的,管理人拍卖时应在拍卖公告中说明该财产为带封处置,拍卖后由管理人持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转移材料,协助买受人办理解封及相关过户手续。对属于涉刑事调查、海关查封扣押等不宜带封处置的情形,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2.完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流程。破产企业拥有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管理人可先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受让方,在受让方缴纳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项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成交后管理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项应缴税费,管理人协助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受让方可持相关材料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3.建设工程不具备规划核验条件的处置方式。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验收的房屋建筑(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历史遗留项目),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但因客观原因不满足规划验收要求的房屋建筑,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再办理后续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4.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处置方式。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历史遗留项目),管理人应进行防雷检测,并委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合格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5.加快国有存量土地盘活再利用。促进国有破产退出企业存量土地依法依规加快进行转移登记,推动国有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
6.建立区级不动产处置联席机制。各区政府建立本区内破产案件不动产处置联席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联动各区人民法院,统筹协调本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处置问题。联席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联络人员及沟通协商方式,确保联席机制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7.明确管理人办理不动产权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其他规定材料,代表破产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8.健全破产企业股权变更机制。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且重整企业股权未被质押或查封的,管理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办理。涉及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解除质押或查封后,管理人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予以依法办理。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由再投资企业以其名义提交变更申请,如再投资企业不履行法定变更义务,由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法院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按照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
9.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下落不明机动车,管理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暂停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发现的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管理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向市交通委获取机动车道路停车时间、位置、欠费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交通委)
10.优化违法车辆记分、罚款处理机制。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因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记分和罚款的,在司法拍卖后,按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买受人无须再处理记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11.提供破产企业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服务。管理人可依照关于京牌小客车处置的相关规定,申请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开发的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网络平台开展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对于京牌小客车进行司法处置的,提供评估、验车、预展、交割等一站式服务,便利管理人对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和高效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国资委)
二、构建信用修复协同机制
12.提供信用修复“一口申报”和信息共享服务。破产重整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破产重整企业公示与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栏,进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和信用修复申请等事项办理。建立“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与北京市各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便捷查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涉及信用修复部门)
13.支持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要求,提交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已履行相关责任义务证明、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等材料。企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后,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各级信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收到“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后,“信用中国(北京)”网、区级信用网依次终止公示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国家部委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台相关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14.支持企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提出申请,采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方式进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或重整程序终结裁定书,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或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满足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15.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税务机关依照规定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进行信息公布的破产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将其从向联合惩戒管理部门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16.支持企业金融信息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受理点申请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进展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等。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成功提交信息主体声明申请后,内容符合要求的,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看所添加声明内容。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17.依法保障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权益。允许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开展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业务。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为由,直接排除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资格。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担保需求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避免机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或原失信信息对其申请进行否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三、优化涉税服务
18.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接受处罚,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19.提高债权申报效率。建立市级税务部门统一申报债权渠道,市税务局收到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发申报税收债权通知,收到通知的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20.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管理人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结清企业所得税和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款。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公开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原则上以拍卖成交价或变卖成交价等公开处置价格作为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21.保障破产企业发票供应。管理人因资产处置需要发票的,可使用破产企业原有发票或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按需申领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人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按需申领发票,且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资产处置合规合理性的,税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管理人发票申领需求。(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22.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破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依法依规开展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对重整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对管理人纳税申报指导,就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行专题培训,为企业提供税收红利。(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23.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税务总局规定核销“死欠”。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税收债权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办理税收债权清偿款的入库。(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四、健全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24.便利破产清算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在“e窗通”平台“注销一体化”模块,实现税务、社保、公积金、海关等部门注销信息的校验和共享,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通过全程电子化途径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缴回原纸质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
26.完善经营主体除名机制。经营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予以除名标记。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经营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试点推进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确认制改革。进一步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确认制,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可采用确认制。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约定,通过全流程在线自主申报法定登记、备案事项的信息内容,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核对相关登记信息后,对符合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结果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构建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
28.提供破产(强制清算)信息“一窗一网”快捷查询服务。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查询专窗,便利管理人“一站式”查询企业登记、机动车、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税务、海关等相关信息。在“首都之窗”网站“办好一件事”专区设立专栏,管理人可通过企业身份认证登录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一网通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至管理人“统一用户空间”。管理人(清算组)查询破产企业信息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管理人(清算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该事项原则上即时办理,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区政府)
29.拓展分领域信息查询服务。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在市区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各区社保(医保)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规划建设领域信息,除可通过相关部门查询外,还可通过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首都之窗专栏进行查询。(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公安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30.提供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一窗办理”服务。在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为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与破产信息查询“一表申请,并联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
六、多举措强化企业救助服务与风险化解
31.建立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利用社会化方式开展经营主体困境识别和挽救价值评估,完善数据筛选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多维度识别困境企业挽救价值,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提供辅助,助力困境企业拯救重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2.搭建庭外调解等多元化平台。由法院、工商联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作用,为困境企业提供低成本、多样化、集约式纠纷解决方式和专业指引。鼓励管理人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多类庭外调解平台,积极推动解决困境企业在暂时性债务危机中面临的债务与经营等相关重点问题。(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
33.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用。按照《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针对金融债权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债委会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重整及和解企业,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区政府)
34.加强劳动用工保障。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主动配合依法保护职工权益。人民法院引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尽职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为破产企业分流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促进就业政策支持。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七、多渠道支持企业重整
35.强化管理人协会服务功能。加强企业破产管理人与投资人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持管理人协会完善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功能,积极吸纳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行业重点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为破产企业重整提供“一站式”专业化融资服务。发挥破产预防和审前辅导专业委员会作用,推动破产企业预重整及资产处置项目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36.创新推广重整投资人招募模式。探索并总结“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等竞拍方式在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中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创新模式,吸引更多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债务人重整价值最大化,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
37.发挥多元资产处置交易平台作用。支持北京产权交易所搭建破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发挥产权市场流转和融资功能,为各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提供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他综合配套服务。通过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高破产企业财产和营运价值。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搭建平台,发挥价格发现和价值实现功能,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资产交易及配套服务体系,提高破产资产处置和企业重整效率。(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国资委)
38.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金融救助功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运用多样化金融工具为重整企业提供服务,推动企业不良资产盘活。支持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依规为具有市场价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和解。(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区政府)
八、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39.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机制。完善本市破产援助资金审批方式,借助法院“智汇云”线上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通过线上进行流转和审批,提升资金拨付效率。研究完善破产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0.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程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开立业务。(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41.便利管理人管理银行账户。管理人办理查询账户信息、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解封账户及破产企业征信等相关业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文件;办理解封账户业务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解封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金融机构应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时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市高级人民法院)
42.提高管理人专业化能力。支持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推动管理人勤勉履职。强化管理人任职资格管理,在最低工作年限、专业培训、执业资格等方面强化管理人任职资格,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方式。研究出台管理人动态分级管理办法,建立分级评价、动态调整和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化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九、强化组织保障
43.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府院日常沟通机制,定期沟通对接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完善市区两级协调调度机制和反馈评价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解决破产办理中的难点堵点。建立通报和报告制度,对改革任务进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相关情况,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重要事项及时向协调机制进行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4.推进政策细化落实。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对已有政策进行梳理,研究分析落地情况和政策效能,推动破产制度改革重点任务事项细化落实。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相关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完善市区两级工作体系,健全检查评估机制。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典型案例,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对标办理破产国际先进规则,深化关键问题研究,定期转化成工作任务,滚动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5.加强宣传培训。对标先进国际规则,由人民法院与市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破产办理相关培训,提升国际化管理水平。各区、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破产制度改革举措,开展政策宣传、典型案例解读,提高经营主体对破产制度保护功能的知晓度。加强窗口工作人员政策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本文链接:http://knowith.com/news-7-313.html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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