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是什么?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1.基本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首先应同时具备《办法》第四条所述的基本条件。
2.资格条件。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在满足《办法》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第五条所述条件。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在满足《办法》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第六条所述条件。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及认定程序包括:初审、核验、评审、公示和认定。详见《办法》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中设置了优先加分项。《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不予认定的情形。
五、如何考核与管理?
建立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应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自身发生变化的,按《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办理。
六、有哪些支持与保障?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支持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创新发展。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奖励或奖项。对知识产权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作为典型案例推广。鼓励各区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培育工作的相关措施。详见《办法》第五章。
七、以前认定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2023年度及以前已认定且处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保留原称号,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改称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复审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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